新闻中心

新闻分类

船舶防污染设备相关法规解析

发布日期:2022-05-26 作者: 点击:

公约依据:

MARPOL73/78附则I相关要求 

M73/78/ANI/R14


1 除本条3规定之外,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 6 规定的滤油设备。

2 除本条3规定之外,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 7 规定的滤油设备。

6 本条1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主管机关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在审议这类设备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注意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条件。 

7 本条2所述的滤油设备应符合本条6的规定。此外,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在审批这类设备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注意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条件。


决议MEPC.107(49)相关要求 


4 技术条件

4.2.10 为防止蓄意操控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做到以下两点:

.1 在4.2.8的基本要求范围内以外,每次接触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均需拆去封条;和

.2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结构应是每当为做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而使用清水时,均启动报警装置。 

6安装要求

6.1 15ppm舱底水分离器

6.1.1为以后在船上检查起见,应按实际可行程度在尽量靠近15ppm舱底水分离器出口的排液垂直部分设一取样点。应在自动关停装置与舷外出口阀之间再安装一个再循环装置,使15ppm舱底水设备包括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能在停止向舷外排放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如下图)。

6.2 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6.2.2 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


微信图片_20220526153426.png


规则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五篇第2章 


3.2 排油监控系统与滤油设备 

3.2.1 凡 4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10 000 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本章 3.2.3 规定的滤油设备。 

3.2.2 凡 10000 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 15ppm 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并应符合本章 3.2.4 的规定。 

3.2.3 本章 3.2.1 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 15ppm。 

3.2.4 本章 3.2.2.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 15ppm。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 15ppm 时能保证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①。

 ①参阅由国际海事组织以 A.393(X)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的建议案”或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 MEPC.60(33)号决议批准的“船舶机器处所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标准”。

 06修改通报:

3.2.3 在句末“15ppm”后增加上标①,其脚注①与 3.2.4 的脚注相同。在该脚注最后增加下述文字:“在 2007 年 3 月 1 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滤油设备,参阅国际海事组织以MEPC.107(49)号决议批准的《船舶机器处所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 

缺陷分析:


符合决议MEPC.107(49)舱底水防污设备(15ppm舱底水分离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大多数是由两个制造商生产并经相关船检机构型式认可后上船组装而成的(如下图所示)。虽然15ppm舱底水分离器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都是经过了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但设备系统上船组装后,由于船检机构未对整个设备的管系和阀件布置合理性进行严格把关检验,致使船舶设备的实际运行达不到国际公约、国内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追究船舶检验机构责任。


1653550493(1).png


 案例相关缺陷的几点思考 


1.检查人员登轮后,需认真查看相关证书(IOPP证书附件),确认船舶设备适用的相关公约、规则,其次查看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对照系统图,现场检查设备。以上探讨的缺陷均为船舶在投入运营时已经存在,这种情况应及时与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联系沟通,现场确认缺陷并追究其责任。

2.作为检查人员需要“打铁还需自身硬”,要熟知国际公约、国内检验规则中要求配备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和要求,能根据专业判断,从设备的实际操作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

3.我们都知道船舶检验机构的型式认可有非常严格的程序,因此港口国检查官在遇到上述案例状况时,可以和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探讨,防止对公约理解不同而导致的标准不同。


本文网址:http://www.ytmaritime.com/news/679.html

关键词:

最近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8615946077
  • 在线留言
  •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