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携带” ≠ “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23-09-09 作者: 点击: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8月2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修订如下: 七、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中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证书”。 删去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删去第一项。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船员条例》的修订。 1历次修订 2007年4月14日,《船员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已历经七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 2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3为什么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对于在船工作期间是否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对船长是否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证书,这些都可以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因此,不再对此行为予以海事行政处罚。 4“未携带” ≠ “未持有” 需要提请船员朋友们注意的是,虽然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这一行为不再予以海事行政处罚了,但“未携带”≠“未持有”,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这一违法行为应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海事行政处罚。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小编碎碎念这么久,就是希望大家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供稿 | 张丹(执法督察处) 编辑 | 刘西云(危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