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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船员携带象牙制品入境属于违法行为,一律没收罚款,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将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1-14 作者: 点击:



2019年9月29日,天津边检总站所属东港边检站查获一起涉嫌走私象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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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上午10点40分,东港边检站民警在辖区某中国香港籍集装箱货轮巡控时得知,有三名船员携带纸箱等行李物品离船,并已由代理带出卡口,民警对包装品中可能夹带违禁品高度警觉,及时将三人截获。经初步询问及安全检查,在三人携带的纸箱中发现三件锡纸包装疑似象牙制品。


为逃避法律制裁,三人意图将被查获的疑似象牙制品送与民警,并拿出现金贿赂民警放其离开两名民警严正拒绝,依法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案件发生后,东港边检站立即安排执勤警力对该轮进行监护,禁止人员上下;监控岗位人员密切关注船舶梯口区域,并对该轮自靠泊后至监护前人员上下情况进行倒查;警务责任区第一时间通知辖区企业,启动联动安保机制,加强卡口警戒;集结执勤警力赶赴现场开展船体检查,逐人开展人身、行李物品检查,不放过任何疑点,逐房间开展物品排查,不放过任何角落。


经进一步调查,共发现各类疑似象牙制品63件,约重5335.7克。经权威机构鉴定,查获物品全部为象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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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报总站批准,目前该站已将该案涉案物品及嫌疑人员移交海关缉私局处理。


如果只为当做旅游纪念品,为何也会触犯刑法?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根据CITES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除有相关准许进出口证明书外,任何贸易方式或者携带、邮寄象牙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以象牙为例,象牙交易禁令在1989年颁布,那么只有在1989年之前获取并有合法手续的象牙不属于违禁品,将其携带进境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对 “珍贵动物”进行了明确,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2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珍贵动物制品,除象牙、象骨外,还有犀角、玳瑁、砗磲等。 


该司法解释第9条还对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说,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虽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解释特别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不以牟利为构罪的必要条件,即便是个人为了当做旅游纪念品将之携带入境,也构成该罪;同时,该罪是没有入罪数量或数额起点的,即便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不但数额不满20万元仍然会被判处刑罚,即便数额不满10万元,也只是可能定罪免刑而已,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才不作为犯罪处理。


所以在此再次提醒各位船员兄弟,不要再携带象牙制品当做旅游纪念品,触犯了法律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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