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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征求《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发布日期:2024-01-17 作者: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规范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起草了《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ygl@msa.gov.cn;

2.传真:010-65293482;

3.联系电话:010-6529347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4年1月18日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文章较长,可收藏后慢慢阅读):

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主体要求


(一)申请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境外企业、机构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二)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文件,依法完成登记注册。


二、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注册资本要求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所缴交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企业登记注册缴款当日的等值外汇。

(二)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货币资本(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最近一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验资报告加以证明)。


三、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专职管理人员要求


(一)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1.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是指国际航行海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2.船员任职资历是指持有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不少于6个月。

3.专职管理人员中具有甲板部任职资历和轮机部任职资历至少各1人。

4.专职管理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海员外派管理工作。

5.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为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连续缴交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1.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该从业经历包括:外派海员的从业经历;船员服务相关岗位(如:船员调配、证件申办等)的从业经历。

2.管理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海员外派管理工作。

3.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为上述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连续缴交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管理制度要求


海员外派机构应建立系统、完整、可操作的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并留存制度执行、改进的相关书面记录。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时,海员外派机构应以机构实际经营范围、运作模式、外派规模为基础,符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是指海员外派机构为规范海员外派行为,保证船员服务质量,推动海员外派服务与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等所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应从机构自身实际出发,依据所开展的业务种类、运作模式及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制度的内容应至少体现下述内容:

1.服务质量的宗旨

(1)应当明确海员外派的服务质量方针或目标。其服务质量方针或目标应至少体现: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维护船员权益、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海员外派原则、核查和妥善处理各种投诉的目标、保证对外派海员的跟踪服务的目标、为外派海员履行合同提供必要支持的目标、全面和妥善处理外派海员境外突发事件的目标等。

(2)可以明确海员外派机构从事海员外派的服务、管理及发展方面的理念,并提供各相关方面的标准或目标。如:安全管理目标、优质服务目标、顾客满意目标、企业发展目标、船员发展目标等。

2.业务内容、工作程序及要求

(1)业务内容:应当明确机构为开展海员外派而划分的业务内容,如: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船员招募、船员劳动关系确定、船员培训与训练、船员派遣、船员证件办理与管理、船员跟踪管理、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船员投诉及争议处理等。

(2)工作程序及要求:应当对应海员外派的业务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并在程序中明确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包括“谁、何时、何地、为何、怎样、(做)何事”的要素,相关工作程序,可增加业务工作流程图作为说明。

①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

机构制定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签订程序应至少包括境外船舶船东的评估、船舶评估、配员服务协议具体内容的评估等,并制定具体评估方式方法。

境外船舶船东的评估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全面了解和掌握境外船舶船东的资信和运营情况,确保其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境外船舶船东已经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并持有符合证明(DOC证书)。

船舶评估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已经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并持有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船舶适航;船舶上的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作业安全和防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未被港口国监督检查列入黑名单;经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或者国际保赔协会成员保险。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评估的工作标准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如《2006海事劳工公约》)要求。

②船员招募

机构制定船员招募程序应至少包括:船员年龄确认、船员健康状况确认、船员任职资格审查等,并制定具体的方式方法。

船员招募程序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确保低于16周岁的人不得上船工作;不雇佣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夜间工作;不雇用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确保船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

③船员劳动关系确定。船员劳动关系的确定程序可在“用工制度”中规定。

④外派海员的培训与训练。培训与训练的程序可在“教育培训制度”中规定。

⑤船员派遣

机构制定船员派遣程序应包括船东面试指导、协议签订、为船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下船安排等。

船员派遣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确保船员获得接受船东面试的充分指导、船员知悉本机构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协议有关内容、船员和境外船舶船东依约签订海员就业协议、机构与船员根据派遣任务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等。

⑥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

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应包括: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及海员出境证明、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相关证明文书等的办理流程及管理方式。

船员证件的办理与管理应明确的工作标准至少包括:不以提供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不为非法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各类船员证件;有效管理、监控和跟踪本机构负责办理的船员出入境证件。

⑦船员跟踪管理。建立对海员外派的跟踪管理机制,明确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生活条件、船员权益落实、职业发展、指导并支持外派海员完成派遣任务、免费为船员家属提供船员相关信息、接受和处理船员家属建议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方式。

⑧船员投诉及争议处理。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处理船员投诉及争议的程序,保持与境外船舶船东、外派海员的顺畅沟通,告知船员投诉的方式方法,确保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3.船员用工制度

机构应当建立船员用工制度,船员用工制度至少包括用工类型、劳动合同和各类用工协议的签订和解除程序、各类用工文书的主要内容和文书范本及用工原则等内容。

(1)用工类型应明确机构用工采用的用工类型及适用对象。

(2)劳动合同和各类用工协议的签订和解除程序应明确劳动合同和各类用工协议的评审流程、签订及相关事项的办理、解约办理流程等,确保快速便捷的办理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和用工协议,并明确机构为外派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时,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本机构、境外船舶船东或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外派与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时须事先经过外派海员用人单位同意。

(3)各类用工文书的主要内容和文书范本。

①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相关法规执行,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船员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遣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双方责任义务(明确不派派往限制的船舶)以及其他约定条款和争议处理。

②书面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③船员借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借用船员的身份信息、船员任职资格信息、与借出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借用的原因和时限、将船员派出的具体任务、出借方的责任与义务、借入方的责任与义务、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派出机构对出船员的安置责任;违约责任。

④就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境外船舶船东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境外船舶船东对其的安置责任;违约责任。

(4)机构应将下列用工原则体现在用工制度之中:

①外派海员工资的构成、计算方式、金额、支付方式应当满足我国相关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②机构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③机构应当确保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带薪年休假。机构应当确保在船员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④机构应当确保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船员劳动合同(书面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船舶灭失的;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⑤机构应当确保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⑥机构应当保障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机构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⑧机构为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的船员提供配员服务时应与该单位签订船员借用协议,以协议的形式证明已经取得被借用船员用人单位的同意。被借用的船员应已经与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单位为航运公司或具有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相关资质。海员外派机构不得为非法的机构或个人合作进行挂靠服务。

⑨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

4.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公布方式等内容,并将下列要求和原则体现在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之中:

(1)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船员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但船员体检、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除外。

(2)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船员支付的费用,应当公示相关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3)机构应制定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在船员安置或聘用选择等方面向船员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任何费用。

(4)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如果其家属要求了解船员相关信息或提出建议时,机构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机构应当建立并运行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船员服务信息档案分类(按船员用工方式)、档案内容、档案保存和管理形式、档案的使用等内容,并将下列要求和原则体现在制度之中:

(1)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始时间等情况);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外派海员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就业协议等。

(2)应当可以通过书面或信息管理软件等形式,提供对外派海员的信息档案的查询或索引。

(3)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档案信息。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是海员外派机构为满足业务及发展需求,保障各项服务顺利开展,在部门岗位、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业务资金及应急资金等方面所建立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应至少满足下述规定的项目及标准:

1.海员外派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

(1)应当确定海员外派机构内部设置的部门和岗位总体架构,部门及具体岗位职责、岗位人员任职条件、明确上下级或隶属关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配合和替代关系,并可附图说明;

(2)机构的内设部门及岗位安排,应完全满足所有服务业务顺利开展的需要。

(3)设立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应明确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说明其与总部的关系、分工、传递、沟通等开展海员外派所必需的内容,还应在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中明确,不得以分公司或派出机构的名义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必须以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2.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场地、设施、设备和资料的保障

(1)应当列明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等具体配备需求及配备情况;明确为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提供充分的办公设备保障制度,包括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所需场地、设施、设备和资料的购置审批、登记管理及维护更新的相关管理规定。

(2)办公场所的面积和基本功能应与外派规模相适应,满足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办公和船员培训需要。

3.处理突发事件时的资金保障

(1)应当列明除已交纳的海员外派备用金之外,可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包括资金的来源、数额、动用情形、使用程序和预决算要求等;

(2)应当明确处理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有关管理规定;

(3)应当可以随时动用处理突发事件的保障资金,留有动用记录;

(4)应当明确如果动用了已缴纳的海员外派备用金,机构及时补齐备用金的安排。

(三)教育培训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是海员外派机构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船员的职业素质,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国家、船员任职发展及境外船舶船东要求,就提升船员综合素质、服务业务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应至少满足下述规定的项目及标准:

1.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1)应当着重培训管理人员对于海员外派服务与管理的意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更新,船员服务业务的熟练掌握及改进,船员和船东需求的研究和适应等。

(2)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在年初制定,包含培训开展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资料、培训形式、培训结果评价等内容。

(3)年度培训计划可根据实际培训需要进行更改。

(4)进行的培训应当保留培训教材和培训记录(记载培训开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教师、培训评价考核等),可供随时检查。参加人员、师资应当签名确认。

2.船员日常培训

(1)应当为船员胜任本职工作并不断提高工作技能提供保障,着重就适应不断变化的船东需求、航线及船舶类型需求、航运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或船东所在国的风土人情、宗教习惯等内容开展培训,并为未在船的船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业务知识提供培训机会。可根据境外船舶船东所要求或所提供的培训课程、教材进行授课,但不得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2)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应在年初制定,包含培训开展的含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师资、培训资料、培训效果考核及评估等内容。

(3)年度培训计划可根据实际培训需要进行变更。

(4)进行的培训应当保留培训教材和培训记录(记载培训开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教师、培训评价考核等),可供随时检查。参加人员、师资应当签名确认。

3.船员任职前培训

(1)应当根据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和公司情况,对即将上船工作的船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具体工作任务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

(2)应当针对各批次外派海员提供相对应的任职前培训。可根据境外船舶船东所要求或所提供的培训课程、教材或授课进行,但不得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3)船员任职前培训应保留原始记录,可供随时检查。参加人员、师资应当签名确认。

(四)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机构应当建立运行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至少包括突发事件的种类、突发事件的报告、突发联络通道、应急事件的处理预案等内容。

1.突发事件的种类至少包括船员伤、病、亡、失踪等危害船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船东欠薪、欠资超过两个月以及船东无能力提供船舶正常维持费用造成船员在船工作和生活困难;船员被留滞、拘留、遗弃、劫持等造成船员无法回国的突发事件等。

2.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明确各类应急事件报告的事项、内部报告流程、向企业住所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应急事件种类及报告事项和流程。

3.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畅通的应急联络通道,明确指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建立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库。

4.机构应当以分类分级的形式编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预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应当明确下述内容:

①应当在接获报告后立即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并确定职责及分工。

②应当做好有关报告的收集、整理、记录工作,并将最新情况即时向机构负责人报告,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向企业住所地人民政府、外交、海事等部门报告(明确报告时限和报告途径)。

③应当适时召开应急处理小组会议,根据境外船舶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员及主管机关提供的信息,分析事件原因、严重性和发展趋势,确定处理措施及职责分工;如不召开会议,应通知应急处理小组成员按既定的职责分工处理情况。

④应当根据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完善人力资源和资金安排保障,确保各人员职责落实到位和各项处理措施有效执行。

⑤应当分阶段评价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及时做好措施跟进和善后准备。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当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价并形成报告、改进应急预案。

⑥应当对事故的经过、原因和处理结果等相关记录进行收集整理,事件处理结束后归档保存。

⑦跟踪事件进展情况及向企业住所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具体情况的责任人

(2)应急处理小组及成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应急处理小组成员的任务分工

(4)24小时畅通的服务机构专用应急联络通道及维护制度

(5)船员及其家属的应急联系方式及更新制度

(6)突发事件责任人应急能力的培训及演练安排

(7)突发事件处置的质量要求

(8)应急保障部分应明确海员外派备用金或企业境外突发事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要时企业应配合海事部门启动或补齐备用金。

(五)服务业务报告制度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服务业务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员、报告内容、报告格式和时限等事项,如期、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商务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报备有关事项。服务业务报告制度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变更的报告。其情形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

(2)专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作关系、人员数量或岗位调整发生变化的;

(3)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发生重大修订或调整的;

(4)法定代表人故意犯罪记录发生变化;

2.其它相关变更情形。包括:实际办公场所发生变化;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发生不良的商业信誉、重大违约行为等;

3.船员服务信息及业务统计报告

海员外派机构应建立船员服务信息及业务统报告工作流程,如通过信息化系统报告船员服务相关信息、定期统计自有外派海员、定期评估自有外派海员队伍建设情况、定期分析外派海员情况和趋势等。

(六)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其他要求

1.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应当配套相应的工作记录,全面反映和真实记录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运行)情况。

2.海员外派机构如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可通过将本标准要求全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方式,替代单独制定的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但须将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单独整理成册。

3.海员外派机构应保证机构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各项制度,有效执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4.海员外派机构应在资质审批及日常监督检查中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核查制度的建立情况、运行情况、改进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记录。


五、关于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的要求


(一)国境内的无犯罪记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二)中国境外的无犯罪记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 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三)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四)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六、关于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和管理要求


(一)海员外派备用金,系指由海员外派机构交纳,用于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境外突发事件责任时,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的专用款项。

(二)备用金的缴存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海员外派机构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银行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足额缴纳备用金,接受主管部门有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缴存、补交、退还及动用的管理规定。

(四)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海员外派机构应选择住所所在地信誉良好、服务水平优良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五)海员外派备用金使用后,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

(六)海员外派机构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应于每年资质年审前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备用金存款对账单。


七、关于海员外派机构自有外派海员数量评价要求


(一)自有外派海员的认定标准为:

1.自有外派海员应与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应至少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2.自有外派海员应已注册为国际航线船舶的海船船员,并持有相应的船员服务簿。

3.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为自有外派海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

4.自有外派海员的信息资料,应当在机构的海员外派信息档案中可查询。

(二)自有外派海员数量对海员外派机构影响

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后,海事部门可定期跟踪机构自有外派海员数量情况,做为对海员外派机构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至少包括:

1、是否制定自有船员队伍建设具体方案。

2、公布自有外派海员人数。


八、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是指“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及其附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的填报标准

①“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内容可包括机构发展历程、机构的综合实力、机构满足规定的资质条件分析、海员外派规模(合作的境外船舶船东资信、年度海员外派人数、年底实时在船人数等)、已建立的规范管理运作模式、发展方向与业务特点等。对于不具备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经历的机构,可选择性介绍上述内容。

②“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应加盖机构公章。

(2)《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的填报标准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应按照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打印,并加盖机构公章。填写的重点要求如下:

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其中,机构名称、住所所在地应当中英文对照填写;注册资本栏中应说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实缴货币资本情况。

②住所所在地,应填写机构住所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③机构属性,应填写机构所有权(股权)性质,如:国有、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事业单位等。

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为机构所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⑤实际办公场所地址,应填写机构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固定场所的详细地址,中英文对照填写。

实际办公场所与企业登记住所不一致的,实际办公场所应与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属同一省级(或直辖市)行政区划。

⑥相关资质情况,可填写机构在申请时具备的相关资质,如: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国际海运辅助业(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资质、商务部批准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以及其他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相关的经营资质,并说明相关资质证书的编号、有效期、最近一次通过年审的时间等情况。

⑦专职管理人员情况,应填写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姓名、所在岗位(部门)、所持适任证书类别等级职务及证书编号、与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合同编号等。

⑧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应当填写上述管理人员的数量、姓名、所在岗位(部门)、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情况、与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合同编号等。

⑨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填写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制度名称、建立运行时间、有效运行情况等)、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情况。如经第三方认证的,还应说明认证机构及认证情况。

⑩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应对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故意犯罪情况作出书面声明。

⑪其他情况,可填写本申请表中未列明的填报项目,如可体现本机构在自有海员队伍建设(规模和职务占比等)、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能力或水平的相关情况。

⑫机构声明,机构应最终核对并确认本表所填写内容和申请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经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包括正本和副本。

(2)执照或证书,应当合法有效。

(3)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执照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受理查验后,退回原件。

3.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1)专职管理人员

①应出示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服务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④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

(2)专职管理人员(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①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的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可经相关主管部门、原在或所在企业(机构)认可确认。

②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④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

4.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机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的说明文件,应包括机构上级隶属关系、内部部门设置,各工作岗位的具体人员姓名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

5.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所提交的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应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服务业务报告制度,满足规定要求,并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编制成册。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

(二)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

申请机构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申请材料的编制、整理和装订:

1.均统一采用A4规格打印/复印,逐页底部标注页码,逐册编制“目录”(材料名称、页码范围等),并按正式出版物标准装订成册。成册材料的封面和侧面,标注申请机构名称及申请项目(如: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材料)。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列明的提交材料顺序整理。其中,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可单独整理成册,但应剥离与海员外派业务无关的机构管理制度,以“完整、精炼”为原则提交制度文件材料。

3.整理成册的申请材料,至少应一式两份,一份随申请一并提交,另一份供现场核查时对照使用。

4.相关信息已实现电子档案管理的,可通过信息化系统上报。


九、关于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的要求


(一)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

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化,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未发生变化的,海员外派机构无需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但应向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实际办公地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地址不一致说明等材料并配合做好登记和现场核实。

(二)变更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应按照表格(详见附件3)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

2.应当出示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十、关于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年审的要求


(一)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审申请文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年审申请表);

2.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3.《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副本(适用于纸质资质证书)。

(二)年审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

1.年审申请文书应按照“《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年审申请表”(详见附件4)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

2.年审报告书

应对申请机构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符合情况进行逐条说明,包括对海员外派业务开展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运作情况、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介绍,以便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

(1)年审报告书应规范化编制,可以作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年审申请表”的附件提交。

(2)年审报告书的内容应具体真实,并可供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验证。


十一、关于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的要求


(一)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

(二)延续申请材料的填报标准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是指“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及其附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应对申请机构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符合情况进行逐条说明,对海员外派业务开展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运作情况、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介绍,以便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等进行审查。

2.《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应按照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


十二、关于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注销的要求


(一)注销申请应向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二)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应提交“《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并按照表格(详见附件5)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

2.《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适用于纸质资质证书);

3.法人依法终止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注销证明文件;

4.海员外派机构自行申请注销或法人依法终止的,还应提交其对外派在船海员做出妥善安排的方案及2年内有效的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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