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加装燃油时如何管控风险
发布日期:2025-03-14 作者: 点击:
2025——着力整治巩固,全面管控风险!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船舶供受油作业是船用油料从供应商到用户“最后一公里”的交付过程。作为船舶营运阶段的一项必需操作,作业过程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溢油事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船舶严重损坏和环境灾难等。因此,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和防污染规程。船舶供受油作业主要包括以供油船舶、水上加油站、车辆等方式为船舶加载自用散装燃油或润滑油。今天主要向大家介绍以船对船方式为船舶加载燃油作业的相关内容。 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Ⅰ第一章第1条定义,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此外,《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将船用燃料油分为D组(馏分燃料)和R组(残渣燃料)两大类。其中馏分燃料分为DMX、DMA、DMZ和DMB等4种;残渣燃料分为RMA、RMB、RMD、RME、RMG和RMK等6种。馏分燃料按照硫含量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RMA和RMB类残渣燃料按照硫含量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RMD、RME、RMG和RMK残渣燃料分为两个等级。 (一)资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要求,船舶供油单位应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取得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要求,船舶供油单位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材料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要求,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3.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4.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一)申报与报告管理 1.船报和货报。供油船舶载运油类货物进出港,例如赴其他港口提取油料返回本港供油等情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办理船舶适载和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2.供受油作业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船舶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供受油作业规范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GB/T25346-2020)对于供受油作业安全提出了相应要求,包括: 1.操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冒、滴、漏。如遇到可能影响作业安全或引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2.受油船应在受油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警告牌,做好防火防爆布置。在输油管连接法兰及其他容易渗漏处放置盛油器和吸油物品以防溢油。 3.受油船与供油船应备妥消防器材,并配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4.供受油双方代表应备妥符合要求的无线通信器材或明确通信手势,约定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受油方代表应派人检查本船加油管系、受油舱、受油柜的甲板透气管是否畅通,打开加油口盲板。装油管路中的相关阀件应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位置。堵塞甲板上的所有排水孔。检查透气管下部集油围井情况是否正常,受油前泄放堵头应安装到位。 6.供油船靠妥受油船后,受油船应在供油过程中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对应的桅杆号灯。 7.供受油船应相互配合系好缆绳。 8.供受油双方应逐项填写并落实《安全检查确认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供受油作业双方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当做到: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2.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3.停止作业时,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 4.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船舶在终止清污行动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接到船舶污染事故通知后,应当根据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及时开展污染控制和清除作业,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进展情况。 文章来源:转自中国海事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