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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关系

发布日期:2019-01-22 作者: 点击:

用工单位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烟台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


烟台劳务派遣公司


1、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三性”进行了解释,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后该条款未保留,导致实践中适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发生困难。


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人力资源部门的费用,规避劳动法上对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对烟台劳务派遣是情有独钟。有的单位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导致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劳务派遣工数量远超过正式员工,并且劳务派遣与正式职工工同工不同酬,其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2、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烟台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本文网址:http://www.ytmaritime.com/news/487.html

关键词:烟台劳务派遣公司,烟台劳务派遣企业,烟台劳务派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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