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劳务派遣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关系
发布日期:2019-01-22 作者: 点击:
烟台劳务派遣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一、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达成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为其提供劳务的单位。它区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派遣单位。烟台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派遣员工。派遣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到别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烟台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务派遣公司首先应承担一般的用工单位义务及劳动法上的义务:为派遣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有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用工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派遣工因公负伤时的工伤待遇; 派遣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与派遣工签订至少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派遣工到用工单位的工作多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所以在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的合同期间经常会出现派遣工没有工作的情况,此时为了保障派遣工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之间的关系。
用工单位不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烟台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在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