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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劳务派遣的裁判观点

发布日期:2018-12-31 作者: 点击:

烟台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烟台劳务派遣公司


1.劳务派遣实践中,除涉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外,劳动者还往往与用工单位就劳动用工、报酬等另行约定有聘用协约。当三个协议(合同)内容约定不一致时,法官应当从分析三个协议的约定主体、约定内容、约定目的等方面入手,从尊重私法自治、切实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正确分析、处理协议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


2.烟台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该公司部分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案外人的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3.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被派遣员工因工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


4.逆向劳务派遣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劳动合同法中的烟台劳动派遣不同于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对外劳务合作项下的对外劳务派遣,前者是劳动争议,后者是经济纠纷。

本文网址:http://www.ytmaritime.com/news/462.html

关键词:烟台劳务派遣公司,烟台劳务派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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