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船员培训机构
- 详细介绍
一、烟台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三、船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
四、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五、烟台船员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应当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以保障培训的正常进行。